何健律师亲办案例
业主行使专有权的限制
来源:何健律师
发布时间:2006-11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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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业主购买了一套住房,一直空闲。业主打算将其房屋加以装修,作为旅馆进行营业,但未得到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。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一致认为,如果该业主将其房屋作为旅馆营业,进出小区的人员将变得复杂,给小区带来不安全的因素,而且影响到其他业主的生活和起居。该业主为此耿耿于怀,以房屋空置为由,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。事过不久,该楼该单元水管出现故障,经物业管理公司检查证实,故障正在该业主家中。于是,物业管理公司立即联系该业主,但该业主知道这一情况后,拒不配合,称同意让他将住房改造为旅馆经营就开门让物业管理公司维修水管。双方分歧较大,该业主楼上的住户已经停水几日。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尽快处理好水管故障,请业主委员会、居委会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出面调解,做工作,但都没有成功。后来向派出所要求强行开门,但未得到同意。

在这则案例中涉及以下几个问题:谁享有改变住房用途的决定权?该业主是否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?是否可以强行开门?如何操作?我认为在物业的使用中业主不能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既定用途,而业主大会才享有改变物业专有部分、部分共用部分、全体共用部分既定用途的决定权,因此业主大会作出不允许改变该住房的既定用途的决定,该业主应当遵守。当物业的共用部分公用设施危害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、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,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修缮、维护或采取防范措施。物业管理公司对专有部分、共用部分进行维护、更新和改造时,相关业主负有协助的义务。 当某业主的个人行为涉及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时候,业主行使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将受到限制,这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特点。

我认为物业管理公司采取以上诸多方式均无效果的情况下,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采取强制措施,并且可以请求该业主对损失的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,因情况紧急可以申请先予执行,先强行开门修复水管,制止楼上业主合法权益继续受到侵害。但应当由谁来起诉呢?我认为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据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进行起诉,业主委员会有权在业主大会的授权下提起诉讼,相关业主可以单独也可以联合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。

所有权是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的绝对权。因此,在同一建筑中,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比如:业主违规装修搭建、弃置垃圾、侵占通道、排放大气污染物、施放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,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物业管理公司都可以制定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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